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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署意願書是希望在生命面臨【無法救治的末期狀態】時,能免去無效之治療或急救所導致的痛苦。而所謂【無法救治的末期狀態】必須有兩位醫師都做出相同的判斷,才能成立;若是確定可治癒的一般輕微傷病自然還是會進行治療。而在部份意外事故導致生命垂危的情況,由於一時無法確定傷害的程度,所以還是會盡力救治,倘若病況持續惡化出現多重器官衰竭之現象,便是所謂【無法救治的末期狀態】,此時可依病人簽署之意願書,幫他撤除呼吸器及插管等維生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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